(一)按收入规模确定重点税源企业,实施重点管理;
(二)按行业特点确定行业管理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三)按企业特点确定特殊类型企业,实施特殊管理。
第八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企业为重点税源企业:
(一) 上一年度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
设区市局、县(市)区地税局可以根据本地管理需要调低标准。
第九条 下列行业为行业管理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建筑安装企业;
(三)交通运输企业。
第十条 下列企业为特殊类型企业:
(一)汇总纳税企业;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对下列涉税事项实施特殊事项管理:
(一)减税免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报批类和备案类事项;
(二)企业异常申报;
(三)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税事项等。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以上分类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特点、税源情况及实际征管力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其他分类方法和分类标准。
第十三条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理类别,由县(市)区局根据上述分类办法进行认定。重点税源企业一年确定一次,省局、设区市局确定本级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后下发公布。
第三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一节 重点税源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专业管理、分级监控、按月预缴、定期评估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专业管理是指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即有条件的县(市)区局可以将重点税源企业集中到指定的机构实施管理。不实行指定机构管理的,应在分局、所指定税收管理员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