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进行审核。
(一)税务受理人员在受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是否齐全,表内项目填写是否完整。
(二)税务管理人员必须重点做好下列事项的审核:
1.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是否正确;
2.企业申报的亏损弥补金额与地税机关的亏损弥补管理台帐金额是否一致;
3.企业财产损失扣除是否经过地税机关审批或报送备案;
4.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5.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是否符合鉴证准则规定,结论是否公允、客观;
6.汇总缴纳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跨省市、跨市县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否按规定分摊税款,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是否就地据实缴纳税款;
税务管理人员应根据审核情况,形成审核记录。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的疑点和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作出说明并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第十四条 税务管理人员应做好重大涉税事项的动态跟踪管理工作,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建立项目管理台账。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应加强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结果的统计、分析与利用,及时统计汇算清缴数据,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对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及时发现管理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时间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汇总软件附列表样为准)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总结内容主要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本辖区内应汇算总户数,其中查帐征收户数和核定征收户数、盈利户数和亏损户数;企业实现利润、应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补征各项税费、滞纳金、罚款、减免税款、亏损确认、税费入库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