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认定或备案登记。

第三章  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汇算清缴准备工作。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地税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二)地税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地税机关应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或者备案工作。企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涉及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审批(或备案,下同)项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未规定上报审核批准期限的,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上报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地税机关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地税机关应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且需经地税机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的企业,未经地税机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需经地税机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未经地税机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不予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时,应对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并按要求报送如下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二)企业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资料;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由中介机构办理年度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企业,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除出具以上资料外,还应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