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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核定征收企业包括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

第二章  预缴申报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地税机关依法确定的征收方式适用相应的申报表进行预缴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预缴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进行预缴申报。

  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地税机关依法确定的预缴期限进行预缴申报。预缴期限包括按月预缴和按季预缴。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规模及税源大小等因素确定预缴期限。但下列企业应当按月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一)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月(季)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地税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第七条 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企业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网上、介质或者其他方式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企业采用网上、介质或者其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申报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电子数据的书面材料报送(邮寄)地税机关;或者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保存,必要时按地税机关的要求出具。

  第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照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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