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查专家管理的通知
(琼建设[2009]34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施工图(勘察)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查专家(以下简称审查专家)的管理,规范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查行为,保证技术性审查质量,促进施工图(勘察)审查机构的健康发展,保障施工图(勘察)审查工作有效地进行,确保建设工程的审查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审查专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勘察设计审查专家,是指经我厅统一考核合格,颁发专家资格证书,并受聘于具有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审查专家聘期为二年,聘用期届满前一个月,由各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经我厅考核合格后方可续聘。
二、审查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秉公办事,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并熟悉有关勘察设计、建筑节能等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杜绝错审、漏审现象的发生,确保审查质量。
三、审查专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建筑设计及节能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和提高审查能力,更好地为建设工程质量服务。建立审查专家联络学习制度,由各专业组组长负责(见附件),专业组组长应定期召集专业组成员对现行国家和我省行政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学习交流,并由审查机构将学习计划报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