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缓征、免征路桥通行费的车辆因转让、更换牌照等原因变更使用性质,按规定应当缴纳路桥通行费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缴纳当年从办理相关手续的次月起至年底的路桥通行费。

  第十二条 已缴纳路桥通行费的车辆报废或者转籍到市区外且不在市区内管理使用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路桥通行费退款手续:

  (一)报废车辆的,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注销证明原件、缴费证,退还车辆报废次月起至当年年底的路桥通行费;

  (二)转籍到市区外的,凭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交易发票原件、缴费证等证明,退还车辆转籍次月起至当年年底的路桥通行费。

  第十三条 缴费证应当随车携带,路桥通行费缴费标识应当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侧,以备查验。

  缴费证如有丢失,应当及时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路桥通行费标识,禁止使用伪造的路桥通行费标识。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提供车辆注册登记变化情况,并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车辆转籍和车辆检验等工作中,对未缴纳路桥通行费的,告知其办理缴费手续,同时通报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路桥通行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车辆欠费稽查工作。

  第十七条 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收费,文明服务。

  路桥通行费征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路桥通行费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可以处应缴费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弄虚作假手段办理车辆报废退款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返还已退款项,并处退款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