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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四)负责路桥通行费征收档案的管理和查询;

  (五)负责路桥通行费稽查工作,查处欠缴路桥通行费的违法行为。

  公安、物价、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路桥通行费收入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城市路桥建设收费还贷项目的贷款本息和征收管理的成本费用。

  第六条 路桥通行费实行按年征收方式,其年费征收标准是:

  (一)2吨及2吨以下货车、15座位及15座位以下客车590元/辆;

  (二)2吨以上至5吨货车、16座位至30座位客车1180元/辆;

  (三)5吨以上至10吨货车、30座位以上客车2400元/辆;

  (四)10吨以上货车2900元/辆;

  (五)三轮摩托车150元/辆,两轮摩托车100元/辆。

  第七条 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日期的所在月份,确定为每年路桥通行费的缴费时间。

  缴费义务人应当在应缴费月份内,持机动车行驶证等手续到路桥通行费征收地点办理缴费手续,领取路桥通行费缴费证和标识。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购入、转籍、委托检验及其他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路桥通行费的车辆,缴费义务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缴纳本年度次月起至年底的路桥通行费。次年的路桥通行费缴费时间,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出租车的现行经营管理政策调整之前,缓征出租车的路桥通行费。

  第十条 下列车辆免征路桥通行费:

  (一)军车、警车、消防车;

  (二)环卫专用车、救护车、承担社会公益义务的公交车、非营业运输的农用车;

  (三)刘山、南花园、平山、老虎台、万新、新屯、龙凤街道办事处和千金乡政府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

  (四)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免征路桥通行费的其他车辆。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车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路桥通行费免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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