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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抚顺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阳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抚顺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规范收费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路桥建设贷款按期偿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路桥通行费的征收范围:

  (一)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抚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市区内的机动车辆;

  (二)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的机动车辆;

  (三)市区外注册登记的在本市市区内管理使用的机动车辆。

  符合前款规定的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路桥通行费。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政策;

  (二)拟定路桥通行费年度征收计划和征收管理经费支出计划;

  (三)收缴路桥通行费,办理路桥通行费的征收、免征手续,制作、发放路桥通行费缴费证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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