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援助企业保岗位。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前提下,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功能,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展富余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给予补贴,鼓励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适时表彰一批承担社会责任、稳定就业岗位的用人单位。
6、就业援助购岗位。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启动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专项行动,开发和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2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特别是城乡基层面向群众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并提高岗位补贴标准,增强就业的稳定性。
四、完善和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1、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法规。加快推动《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等法规政策的出台,指导各地制定和出台本地区相关配套政策。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对原有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延续、扩展、充实、提高,形成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2、全面落实就业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好社保补贴、培训补贴、职介补贴、岗位补贴和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补贴办法,改进操作程序,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
3、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跟踪检查和综合分析,建立以资金使用社会效益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和资金管理指标为主体的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在5个市州开展试点,建立季度分析考评制度。以各地使用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效果、各地财政努力程度和就业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因素,强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机制。
五、继续推进统筹城乡就业
1、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组织开展农民工输入地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和劳务输出地外出务工人员就业需求调查,搞好信息发布,引导农民工按需有序流动。充分发挥驻外劳务机构作用。
2、以劳务输出示范县和农民工主要输入地为重点,组织开展劳务输出输入对接活动。推广“服务、培训、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搞好转移就业服务。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重点做好南水北调工程相关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加强“武汉城市圈”劳务协作,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
3、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支持失去工作的返乡农民工参加实用技能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意愿,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