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9]19号)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就业和失业登记是《
就业促进法》赋予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责和义务,是加强就业管理、完善就业服务、发挥市场机制、落实就业政策的重要基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精密操作,加强动态管理,开展跟踪服务。省厅将统一开发就业和失业登记软件,各地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确保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和失业管理,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全省通用。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登记证》的核发、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本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条 《登记证》办发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在鄂及省直单位《登记证》的办理工作,由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委托属地负责;其他单位《登记证》的办理工作,由各市、州、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六条 《登记证》是记录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及公共就业服务、计算劳动工龄、办理劳动保障业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保障年审等业务时必须先查验《登记证》,未办理《登记证》的,应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七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