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大型公共活动家庭临时住宿)
在大型公共活动期间,市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符合标准的家庭提供临时住宿服务。
家庭临时住宿服务以自愿申请、统一标准、集中评定、保障安全为原则,参照旅馆进行管理。
家庭临时住宿服务的相关标准,由市质量技监部门会同市旅游、公安等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
旅游、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商务、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旅馆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的,市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旅馆进行联合重点检查:
(一)逢重要节日、大型公共活动的;
(二)执行国家和本市部署的专项检查的;
(三)旅馆受到有关部门多次处罚或者旅客多次举报、投诉的。
第三十七条 (信息通报)
旅游、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商务、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旅馆相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信息。
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记录和公布)
市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对旅馆发生违法行为并被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汇总、建立记录。
旅馆违法行为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相关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举报投诉的处理)
旅客发现旅馆有违法行为或者与旅馆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市或者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旅客举报、投诉,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旅客;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旅客。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处理举报、投诉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