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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贵重物品保管期间,未经旅客同意,旅馆不得检查、使用或者允许他人检查、使用所保管的物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停放)

  旅馆设置机动车停车场为旅客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保护和秩序维护制度。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旅馆应当按照本市关于公共停车场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遵守相关的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

  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旅馆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二十五条 (责任保险)

  本市鼓励旅馆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旅馆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对因旅馆责任造成的旅客人身、财产损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出租经营)

  旅馆将部分经营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查验承租人的相关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并与承租人签订合同,约定经营内容、经营秩序维护等事项。

  旅馆应当督促承租人依法经营,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节能环保)

  旅馆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旅客节能、环保消费;经旅客同意,可以减少一次性消耗品的提供和客房用品的清洗次数。

  市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当适时汇总旅馆实施节能环保工作的方法和经验,并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限制吸烟)

  本市推行旅馆限制吸烟制度。

  有条件的旅馆可以划定禁止吸烟的区域,或者设置专门的禁烟住宿楼层。

  第二十九条 (无障碍设施)

  旅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无障碍设施。

  旅馆应当定期对所配置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保障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邮件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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