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结账后仍需要短暂停留的,旅馆应当为旅客提供行李寄存服务。
第十八条 (服务规范)
旅馆应当制定服务规范,载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和质量要求等内容,并向所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规范,或者放置副本供旅客查阅。
第十九条 (人员培训)
旅馆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旅馆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提取职业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
第二十条 (设施用品维护)
旅馆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并保证旅客入住时客房的清洁、安静和客房用品的完好、适用。
旅馆的设施设备、客房用品损坏,影响旅客正常住宿的,应当立即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或者更换后仍影响正常住宿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更换客房或者退房。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制度)
旅馆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住宿安全。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在公共区域、客房放置安全提示的相关资料,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旅馆的设施设备、客房用品应当配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
旅馆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旅游管理等部门备案。
旅馆应当进行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适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发生的突发事件。
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旅馆应当及时疏散旅客,协助伤患旅客就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贵重物品保管)
旅馆应当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配备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旅客登记入住时,旅馆应当告知旅客可以在住宿期间将贵重物品委托其保管。旅馆接受旅客委托保管物品的,应当办理保管手续,并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