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200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保障旅客和旅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有序发展,根据《
上海市旅游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的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市旅馆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
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商务、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行业发展
第五条 (规划编制)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
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纳入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城市规划。
第六条 (信息系统)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本市旅馆住宿供需和相关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