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驻厅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六)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按规定听取意见,发布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
(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劳动保障监察处、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培训就业处、劳动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七)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主体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按规定填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按照公布的目录和法定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由政策法规处、劳动保障监察处、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培训就业处、劳动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八)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规划财务处、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区农保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九)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由规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四十)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由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处、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规划财务处、培训就业处、劳动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老干部工作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机关服务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技工教研室、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十一)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据《
行政复议法》落实行政复议经费。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