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国家外专局交给地方政府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全省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