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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6.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全省各市、县、区政府要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

  7.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到城市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城市社区工作、服务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事业单位聘用或全省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笔试成绩加5分。对到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含乡镇,下同)工作、服务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县级以上事业单位聘用或全省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笔试成绩加10分;对在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工作、服务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除相应加分外,省财政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省财政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今后,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新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优先选择在城乡基层工作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或扩大其招录比例。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8.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对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有关部门予以倾斜支持。

  9.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聘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四、鼓励支持骨干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10.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全省各市、县、区在开展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时,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此项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研项目结束后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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