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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09〕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省高校多,毕业生数量大,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省政府先期投入5000万元设立“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银行申请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贷款,创业基金管理部门(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2.全省各级政府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对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者,凡符合条件的,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地税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其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5.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选聘规模,省财政适当提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生活补贴标准。加大“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实施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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