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高淳县“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
(宁价工〔2009〕67号)
高淳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高淳县“十一五”期间水价改革方案的请示》(高政价[2009]第09号)收悉。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
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6]182号、苏财综[2006]36号、苏水资[2006]28号)规定及《南京市“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提出的水价改革方案。至“十一五”期末,城区生活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80元(如国家、省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其中,含税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提高0.35元(含省专项费0.02元/立方米取消后并入供水价格),水资源费每立方米提高0.07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提高0.40元。其它用水价格按现行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二、具体分步实施方案及出台时间由你局报县政府决定,并同时报市物价局。
三、你县应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以缓解水价调整给困难用户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