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粤府令第13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的管理,根据《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见附件)规定的类别和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活动。
第三条 处理严控废物不得采用国家禁止、淘汰的工艺技术或方法。
采用严控废物处理方式从事处理严控废物活动的,按本办法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严控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具有两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严控废物处理项目选址符合省严控废物处理规划,处理设施和工艺符合省严控废物处理技术规范,具备试生产或生产条件。
(三)有保证严控废物处理安全的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条 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有权审批该严控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若申请材料未齐备的,应当告知需补正事项,申请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