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审批。项目区总面积1000公顷以上、分片面积300公顷以上的,市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后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立项。项目区总面积1000公顷以下、分片面积200公顷以上的,由市级立项,市国土资源、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项目实施。市(县)、区政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年度实施计划以及下达的资金安排,进行工程项目设计预算,具体实施工程项目区土地整理、城镇集中安置区建设等工作。
(四)检查验收。市国土资源、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适时组织督查并通报。工程全部完工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编制项目竣工图,并申请验收。市国土资源、财政局组织对照工程方案和设计预算进行初验,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七、相关政策
(一)建设工程项目区内的土地整理,符合省级立项要求的,申报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区土地整理资金由省全额拨付;达不到省级立项要求的由市级立项,参照市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有关政策管理,资金由市和各市(县)、区两级共同投资。
(二)建设工程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整理,享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申请省优先安排挂钩周转指标。对工程中建设用地整理增加的耕地和农用地指标,可等面积置换优先用于农民安置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剩余指标可用于城镇建设。
(三)建设工程项目区内经合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因城乡规划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批而未用”的,可参照《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意见》(省国土资发〔2005〕242号)的规定进行调整盘活。
(四)建设工程项目区内被搬迁农户,依照当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其安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及社保待遇按市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政策规定执行。
(五)建设工程项目区内农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整理建成耕地或其它农用地的,在项目资金到位的基础上,市政府每年按实际通过验收面积落实相关奖励政策,以奖代补。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审核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关政策,跟踪工作情况,评估工作成效,指导工作的顺利开展,协调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