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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三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三定”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4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9]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市政府部门“三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38号)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定”工作的范围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二、“三定”工作的内容及步骤

  (一)职责调整。即明确界定自我局成立至今处室(单位)新增、划出、取消、加强的职责。新增的职责,包括划入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增加的职责。划出的职责,指本部门可以划出并交给其他部门(处室)的职责,可以转移给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责,可以下放给区县(自治县)政府承担的职责。取消的职责,指政府不再管理的职责及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的职责,指部门原来已有但需要进一步强化的职责。

  (二)人员编制。即重新明确处室(单位)领导职数及人员编制数。在人员编制方面,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人员编制;如有职能调整,根据职责划转,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人员编制作相应划转。处室领导职数原则上按1-2名配备;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以市编办核定的为准。

  (三)其他事项。指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具体指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处室与处室之间、处室与事业单位之间需要专门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如明确牵头、分清主次、责任追究等事项)。

  (四)拟订“三定”规定意见。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坚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准确界定部门职能;着力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切实解决职责交叉、推诿扯皮问题;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部门责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等要求,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处室(单位)职责进行认真的清理和分析,研究提出本处室(单位)“三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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