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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安全验收审查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可靠、试生产期间存在的事故隐患已整改、经安全评价机构安全验收评价并自行组织了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向市安监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查,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平面布置图和四邻位置图(安全距离图)、建设项目施工图、安全操作规程、相关人员培训证明、工(库)房危险等级及定员定量表、安全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报告、特种设备检测报告、消防验收报告或消防检查意见、《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的报告(附建设项目试生产情况报告)。
  (二)市安监局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的报告后,应组织专家对现场和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审查意见,同时建设单位填写《重庆市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查书》,经区县安监局签署意见后交市安监局备案;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未通过的必须按专家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并经有关部门复核后才可申请行政许可或投入生产使用。
  五、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一)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初步审查。
  (三)《安全设计》编制单位不得对同一建设项目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四)市安监局原则上不予审查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审查批准和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未经安全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其它事项
  (一)参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验收的专家组成员,一般应从重庆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中遴选,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的要求,认真负责的开展咨询和审查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作用。
  (二)参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验收的单位和专家应当保守建设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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