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对隐患整改完毕后,向市、县安监局作整改回复报告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工房调整使用表(与原图编号一致但重新定用途、定药量、定人数、定危险等级)及说明。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应不涉及改变工房整体布局,不改变工房用途,不提高工房危险等级,不增建工房。
3.局部整改、较小规模的改扩建项目,由区县安监局对“烟花爆竹企业改扩建方案”进行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区县安监局应将建设单位整改后的现状图和现场验收意见报市安监局备案。
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重大技改(增加新工艺、新设备)、较大规模、大规模的改扩建、原址重建和异地迁建项目,建设单位持“烟花爆竹企业改扩建方案”经区县安监局同意后报市安监局申请立项,经市安监局批复同意后建设项目按新建烟花爆竹企业申报程序办理。
二、安全设计审查
(一)建设项目经评价机构安全预评价后,应向市安监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并提交《安全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
(二)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进行审查时,出具“安全设计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同意建设”的审查意见,同时建设单位填写《重庆市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书》,经区县安监局签署意见后交市安监局备案;安全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经整改后才可向市安监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
(一)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安全设施满足产品生产和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建设单位将制定的试生产方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后可进行试生产。组织试生产前必须有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发的试生产命令,并形成文件;制定了试生产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参与试生产的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了上岗资格;建设单位应制定试生产方案。
试生产方案应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生产及储存的的产品品种和设计能力、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起止时间(原则上试生产时间不得超过60天)。
(二)企业试生产的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相关规定,严禁边施工边试产,或在安全生产设施不完备的情况下组织试生产;试生产的产品未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和项目正式批准投产前不得销售出厂。
(三)试生产企业应作好试生产过程的记录,试生产结束后应形成试生产情况报告,试生产的所有文件资料应提交市安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