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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6)未落实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的。
  (7)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煤矿实际控制人或进行承包、转包的。
  (8)现开拓、掘进、采煤工作面仍采用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护进行作业生产的。
  (9)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的。
  (10)安全监控系统未完成升级改造的。
  (11)井下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12)煤矿董事长(业主)、实际控股人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市“十项特别规定”的。
  (1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要求设置齐全的。
  (14)煤矿“五长”、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要求配备,实现持证上岗的;煤矿“五长”、技术人员未在太原市煤炭局注册的。
  (15)县营及以下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未实现“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劳动合同和保险、统一管理”的四统一管理模式和“公开招生、安全培训与安全监管、劳动合同、户籍管理、井下职工保险”五位一体管理体制的。
  (16)煤矿业主(法人)、矿长未参加太原市集中统一培训的。
  (17)煤矿瓦斯检查员未参加太原市煤炭局组织的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和驻矿安监员未参加县(市、区)组织的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18)未经复工复产验收合格私自组织复工复产的。
  (19)所持证件(即“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有一证过期的。
  (20)未制订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或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21)未实现正规壁式开采、生产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或采掘计划未经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的。
  (22)矿井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的。
  (23)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行、通风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24)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未实现升级未安装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人员管理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25)井下机电管理混乱、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26)采掘工作面支护不齐全,未按规定配置监控设备的。
  (27)未配备瓦斯报警矿灯和压缩氧自救器的。
  (28)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29)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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