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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15)煤矿业主(法人)、矿长未参加太原市集中统一培训的。
  (16)煤矿瓦斯检查员未参加太原市煤炭局组织的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和驻矿安监员未参加县(市、区)组织的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17)未经复工复产验收合格私自组织复工复产的。
  (18)审批手续不全或逾期。
  (19)未制订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20)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
  (21)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22)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或未在省煤炭行政部门备案,监理单位未派驻驻矿监理工程技术人员的。
  (23)主要工程施工图纸未按规定进行会审的。
  (24)未接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25)未制定年度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劳动组织、安全措施的。
  (26)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7)未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28)未与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煤矿救护协议的。
  (29)未按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将排查整改报告上报有关部门的;2007年以来煤矿隐患排查及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各级管理部门查出的隐患未整改的。
  (30)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15种重大隐患之一的。
  2.生产矿井
  (1)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虽已建立抽放系统但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的;抽采失调,不能保证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采掘的。
  (2)未实现正规壁式开采,核定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未实现机械化开采的。
  (3)核定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井下设置爆破材料库的;45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井下爆破材料库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标准设置及火工品储存量不符的。
  (4)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周边相邻矿井采掘活动、采空区情况不清,或虽情况清楚但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的。
  (5)在省、市、县三级安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彻底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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