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组:万柏林区、晋源区、娄烦县
组 长:张晓峰 王维新
成 员:苏斌、石殊梁、郭昭君、芦保军、李强、武建明、李建生、许小刚、梁为民、谭伟峰、高国亮、武纯义及专家组成。
第三组:市属矿、杏花岭区、清徐县、小店区、阳曲县
组 长:王双斗 孟和平
成 员:马增明、贺程、张峰、宋书斌、苏旭东、雷水明、康彦玮、温钱豹、赵力、王建民、闫志强及专家。
二、验收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要求确定如下复产验收标准。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所有煤矿均不得组织复工复产验收:
1.未组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的;
2.未上报关闭矿井名单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1.建设矿井
(1)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虽已建立抽放系统但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的;抽采失调,不能保证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采掘的。
(2)核定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井下设置爆破材料库的;4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井下爆破材料库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标准设置及火工品储存量不符的。
(3)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周边相邻矿井采掘活动、采空区情况不清,或虽情况清楚但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的。
(4)在省、市、县三级安全检查督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彻底整改的。
(5)未落实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的。
(6)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煤矿实际控制人或进行承包、转包的。
(7)现开拓、掘进、采煤工作面仍采用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护进行作业生产的。
(8)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的。
(9)安全监控系统未完成升级改造的。
(10)井下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11)煤矿董事长(业主)、实际控股人未认真贯彻执行市“十项特别规定”的。
(1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要求设置齐全的。
(13)煤矿“五长”、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要求配备,实现持证上岗的;煤矿“五长”、技术人员未在太原市煤炭局注册的。
(14)县营及以下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未实现“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劳动合同和保险、统一管理”的四统一管理模式和“公开招生、安全培训与安全监管、劳动合同、户籍管理、井下职工保险”五位一体管理体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