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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组:万柏林区、晋源区、娄烦县
  组 长:张晓峰  王维新
  成 员:苏斌、石殊梁、郭昭君、芦保军、李强、武建明、李建生、许小刚、梁为民、谭伟峰、高国亮、武纯义及专家组成。
  第三组:市属矿、杏花岭区、清徐县、小店区、阳曲县
  组 长:王双斗  孟和平
  成 员:马增明、贺程、张峰、宋书斌、苏旭东、雷水明、康彦玮、温钱豹、赵力、王建民、闫志强及专家。  
  二、验收标准 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要求确定如下复产验收标准。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所有煤矿均不得组织复工复产验收:
  1.未组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的;
  2.未上报关闭矿井名单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1.建设矿井
  (1)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虽已建立抽放系统但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的;抽采失调,不能保证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采掘的。
  (2)核定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井下设置爆破材料库的;4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井下爆破材料库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标准设置及火工品储存量不符的。
  (3)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周边相邻矿井采掘活动、采空区情况不清,或虽情况清楚但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的。
  (4)在省、市、县三级安全检查督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彻底整改的。
  (5)未落实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的。
  (6)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煤矿实际控制人或进行承包、转包的。
  (7)现开拓、掘进、采煤工作面仍采用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护进行作业生产的。
  (8)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的。
  (9)安全监控系统未完成升级改造的。
  (10)井下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11)煤矿董事长(业主)、实际控股人未认真贯彻执行市“十项特别规定”的。
  (1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要求设置齐全的。
  (13)煤矿“五长”、一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要求配备,实现持证上岗的;煤矿“五长”、技术人员未在太原市煤炭局注册的。
  (14)县营及以下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未实现“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劳动合同和保险、统一管理”的四统一管理模式和“公开招生、安全培训与安全监管、劳动合同、户籍管理、井下职工保险”五位一体管理体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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