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租赁训练场地设施使用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函〔2009〕45号)
市中心城区各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单位:
根据我局批复汕头市华联机动车检测站《关于收取租赁训练场地设施使用费的批复》(汕价函〔2009〕16号)规定,现对租赁训练场地设施使用费通知如下:
对自愿进入汕头市华联机动车检测站的机动车驾驶技术学习培训训练场(提供教练员、教练车、驾驶教学设备等设施)进行驾驶技术学习训练的,在双方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可收取租赁训练场地设施使用费,从2009年1月23日起,具体按以下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摩托车学员:初学100元/期(按10元/天·辆,每期10天计)、增驾100元/期(按20元/天·辆,每期5天计);小车学员:450元/期(按30元/天·辆,每期15天计);大货车学员:600元/期(按40元/天·辆,每期15天计);大客车学员:1200元/期(按60元/天·辆,每期20天计)。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已包含驾驶设备的维修,教练车的用油等费用,不得另外加收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