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暂缓危化生产企业缴纳风险抵押金请示的复函
(渝安监函〔2009〕36号)
沙坪坝区安监局:
你局《关于暂缓危化生产企业缴纳风险抵押金的请示》(沙安监〔2009〕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
四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否则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鉴于部分单位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可分期按自定计划在3年内逐年缴清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