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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市级部门信息统计分工如下:
  (一)市经委
  煤矿及其“打非”情况
  (二)市安监局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打非”情况
  2.尾矿库
  3.冶金企业
  4.有色企业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6.危险化学品企业
  (1)生产企业
  (2)使用危化品的生产单位
  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业
  使用危化品的医药生产企业
  使用危化品的其他企业或单位
  7.烟花爆竹企业及其“打非”情况
  (1)生产企业
  (2)经营(批发)企业
  (3)经营(零售)企业
  8.电力企业
  9.机械制造企业
  (三)市交委
  1.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打非”情况
  2.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打非”情况
  3.公路养护施工企业
  4.水上运输企业及其“打非”情况
  (四)成铁重庆办事处
  铁路运输企业
  (五)民航重庆安监办
  1.航空公司
  2.机场和油料企业
  3.通用航空“打非”情况
  (六)市农委
  渔业企业、农机行业
  (七)市水利局
  水库
  (八)市教委
  学校
  (九)市公安消防局
  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隐患及其消防“打非”情况
  (十)市建委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打非”情况
  (十一)市商委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及其“打非”情况
  危化品经营企业和单位
  危化品储存企业和单位(仓储业)
  (十二)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企业
  (十三)市旅游局
  旅游景区
  (十四)市国土房管局
  地质灾害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各部门的职能职责,落实相关部门的统计责任,并制定本地区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确保信息统计准确、报送及时、无一遗漏。
  三、信息统计报送要求
  (一)全市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必须依托“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实施统计报送。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该信息系统使用的培训,使本地区相关部门能够熟练使用该信息系统统计报送信息。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通知》(渝办发〔2009〕45号)的要求,熟练掌握“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的使用和查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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