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充分利用2006年市交管局与市汽车回收公司共同出台的《关于全市治理报废机动车专项行动奖励办法》的条款,加大对举报、追缴报废车及治理机动车尾气超标等好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力度,激励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我市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形成人人参与治理尾气超标车辆的良好局面。
(二)市环保局责任分工
1.市环保局负责与环保科研单位联系、合作,运用科学方法和科技手段对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全面进行分析,研究市区二级以上天气所限最大车辆运行数量,为政府宏观指导、调整市区机动车运行数量提供依据。
2.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市交管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整合各部门的法律、法规,使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执法合力。
3.借鉴外地治理机动车尾气的经验和作法,增设并投入现代化自动监测机动车尾气等相关设备和产品,切实有效的对在用的机动车进行动态监管。
(三)市交通局责任分工
年内更新600辆天然气出租车,同时在上半年对市区6710辆出租车全部完成改造双燃料工作。
(四)市城管局责任分工
全年增加天然气公交车300辆,并对燃油车进行改造,年内将现运行的天然气公交车比例由目前的46%提高到56%。
(五)市商务局责任分工
1.制定《石家庄市鼓励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意见》,凡是经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认定未达到报废年限或强制报废标准的企业和个人拥有的机动车(含摩托车、农用车),自愿办理报废手续,并按规定将机动车送交(有资质和认定的回收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车主(不包括因事故造成的报废车),将给予车主提前报废补贴资金。
2.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确定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附件8:
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09年,“1+4”组团县(市)、区降尘量力争低于21吨/平方公里·月,其中,降尘量年平均值比2008年高新区下降18%;裕华区、桥东区、栾城县、正定县下降20%;桥西区、长安区、藁城市下降22%;新华区、鹿泉市下降24%。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
(一)各县(市)、区政府
1.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内及出口至公共铺装道路间的行车道路按要求实施硬化,工地内未硬化的部分,应采取覆盖、绿化、喷洒等措施;施工工地设置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
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市区二环路内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作业,同时覆网防尘。
2.拆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拆迁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拆除施工中的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工地保洁等应采取建筑扬尘污染防治中规定的相关防尘措施。
拆除工程完成后,应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渣土运输路线、倾倒地点,在拆除后3日内将渣土清运完毕,拆除场地应在5日内设置硬质围挡。“城中村”的建筑渣土清运期限视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
风力达4级以上时,应停止拆除作业。
3.交通道路扬尘治理
对市区及城市周边破损道路应及时修补,减轻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污染。防止路面破损,新破损路面应在一个月内修复。
市区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进行合理的立体绿化。
运输煤焦、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使用封闭货箱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
加强城市道路的吸扫和冲刷,实施高效清洁的清扫作业方式。
4.裸露地面扬尘防治
对城市裸露地面应全部绿化或硬化,对长期未能开发建设的裸地,应按照《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实施绿化工程时,应采取围挡等降尘措施;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已结束,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一至两次,如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植树树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实;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建植,穴坑土要加以覆盖,确保不扬尘。种植完成后,树坑应覆盖卵石、木块、挡板、树皮,或者覆盖塑胶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