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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市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并对无照煤炭经营场点及时进行查处和取缔。对市工业经济促进局查处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煤炭经营项目。

  (八)市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市工促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进行查处,及时制止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

  (九)市内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区区属以下(含区属)用煤单位及二环路内“城中村”优质低硫煤推广工作,每年7月底前要落实优质低硫煤来源,9月底前指导辖区二环路内“城中村”住户完成采暖期采购,优质低硫煤使用比例要达到100%。同时各区政府应尽快制订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城中村”全面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炭,减少低空面源燃煤污染。

  (十)各县(市)、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认定1-2家集中配煤场(设立条件见附件3),扩大优质低硫煤的供应渠道。初步确定的集中配煤场名单,要在5月底前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审核备案。经审核符合集中配煤场建设条件的单位,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市优质煤炭储备配送中心负责,要在采暖期内保证库存在5万吨以上,以备紧急情况下启动应急方案。

  附表:2-1石家庄市2009年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任务分解表(略)

  2-2优质低硫煤炭使用月报表(略)

  2-3设立集中配煤场的条件

  附表2-3:
设立集中配煤场的条件

  设立集中配煤场的条件:

  1.有《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储煤场地面硬化,面积不小于8000平方米,有正规的进货渠道;

  4.配煤设备齐全;

  5.有基本的化验检测设备,并配有专业资质合格人员2人以上。

  附件3:
石家庄市2009年主城区搬迁改造产业升级重点监控企业搬迁建设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完成20家企业的搬迁建设或转型、停产、关闭,加快推进4家企业的搬迁进程(见附件)。

  二、工作任务

  (一)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协调落实搬迁改造企业的具体支持政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进行论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及建议。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尽快完成搬迁企业土地指标的落实工作;协调督办搬迁企业土地组卷工作;土地收储中心加快企业原址土地收储和招、拍、挂,并保证政策支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部门尽快完成部分企业原址抵押置换,以利企业实现原址土地的腾退变现;指导协调金融部门加强和企业沟通,加大对企业搬迁改造升级资金支持力度,满足企业搬迁资金需求。

  (四)市环保局、安监局依法促进企业搬迁工作。市环保局依法做好对地处水源地企业的搬迁指导工作,3月中旬前组织完成对环保治理方案的专家评审,并督促企业10月份前完成环保治理;市安监局依法做好搬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搬迁过程中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五)市劳动局负责按政策指导搬迁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保证职工安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六)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确定搬迁企业原址用途和规划条件,指导企业做好新址选址工作。

  (七)市发改委、投资促进中心做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市发改委做好省产业支撑项目的列入工作,落实已列入项目的共享支持政策,指导帮助搬迁项目争列国债资金支持,加快搬迁项目审批、立项和备案工作;投资促进中心做好企业项目报批手续的一站式服务,为搬迁项目建设创造优良的环境和高效的政务服务。

  (八)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支付搬迁改造政策支持资金,并做好政策支持资金的监管工作。

  (九)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政府负责做好区属企业搬迁或关闭的组织协调,督导搬迁工作进度,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职工安置、稳定等有关问题。

  附表:2009年应完成搬迁建设及重点推进的重点监控企业搬迁规划表(略)

  附件4:
二氧化硫与烟粉尘污染综合治理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所有燃煤锅炉进行脱硫除尘双重治理,达到石家庄市地方排放标准;重点钢铁企业烧结机进行脱硫治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二、工作任务

  (一)燃煤电厂

  1.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电力和供热企业,按计划(名单见附表1)限期完成13个锅炉烟气治理项目,烟尘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低于400毫克/立方米;10月底前,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西厂区)储煤场建成防风抑尘网。

  2.市发改委负责,2009年9月底前,关停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二厂等4家企业的9台小火电机组(名单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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