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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区域内燃煤锅炉调查工作,摸清底数,配合推进工作,确保易改则改,应拆尽拆。

  (四)市规划局负责,替代改造工程管线路由、调压站(柜)址的规划勘定和手续报批等工作,确保替代改造计划进度需要。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置换、改造工程所需土地征用手续的批办等工作,保证正常的工程用地。

  (六)市园林局负责,替代改造工程绿地占用手续报批、收费减免等工作。

  (七)市建设局负责,替代改造工程建设事项审批等行政许可。配合做好燃煤改燃气、改电工程实施中的相应工作。

  (八)市质监局负责,依据国家质量技术标准做好替代改造工程主辅设备设施、改造工程等质量、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负责对生产资质、产品安全资质等确认工作。

  (九)市城管局负责,简化市政破路等手续及减免收费。

  (十)市交管局负责,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简化替代改造工程管线路口施工程序,协助维护施工秩序。

  (十一)市安监局负责,对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施工资质的认证工作;协助做好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及处置,确保替代改造工程的安全实施;简化程序,减免安评收费等。

  (十二)市消防支队负责,协助做好替代改造施工现场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处置,确保替代改造施工顺利实施。

  (十三)市供电局负责,配合做好燃煤改电工作,合理确定改气、改电工程的电力配套工程工本费,确保改造后的设施及时投用。

  (十四)市级新闻媒体负责,配合做好替代改造工程的宣传报道,引导城市居民积极支持、配合、参与其中。

  (十五)各项目单位具体负责,认真做好替代改造工程实施的工作,确保全市计划目标的实现。

  附件2:
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实施计划

  一、目标分解

  2009年,全市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任务共计570万吨,其中主城区推广低硫煤为274万吨,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推广任务为296万吨(分解目标见附件2-1)。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解

  (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要成立市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炭工作分解任务,认真制定落实方案,并将任务继续分解到辖区内有关单位,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机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落实方案于2009年3月底前分别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以后每月5日前将优质低硫煤使用月报表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报表样式见附表2)。

  (二)列入责任分解范围的重点用煤单位,要根据各自的推广使用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2009年3月底以前分别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以后每月5日前将优质低硫煤使用月报表分别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对落实优质低硫煤源有困难的企业,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要帮助协调解决。

  (三)为确保优质低硫煤炭推广到位,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低硫煤供应单位、用煤单位等责任分解单位一把手签订责任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责任单位要层层签订责任状。细化责任,明确目标,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年终将根据完成情况及进度对责任单位进行考评。

  (四)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用煤单位和煤炭经营企业的煤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考核,对有关县(市)、区及用煤单位落实情况实行每月统计和通报、年终总评办法,对有关县(市)、区及单位的工作进度进行考核,督促工作进展。年底前,要将总评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拖沓、不能完成任务的单位点名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好优质低硫煤炭的推广工作。

  1.积极与山西、陕西、内蒙古、神华集团等煤炭供应企业沟通,争取优质低硫煤的年供运计划不低于520万吨;要协调煤炭经营企业为推广任务范围内的用煤单位签订低硫煤供销合同。

  2.加大清理整顿煤炭市场力度,坚决取缔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销场(点)(含型煤加工企业)。对经销超标煤炭的持证销售单位,要按照《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者,依法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并依据《煤炭法》进行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工商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和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动态和信息。

  3.督促石环公路以内煤炭经销单位的储煤场全部搬迁至石环公路以外。“1+4”组团以内所有煤炭经销单位储煤场要采取防尘网或遮盖、洒水、围挡等防尘措施。对没有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煤场,将不予办理和换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六)市环保局负责对煤炭经销和使用单位的煤质进行监督抽查,对用煤单位优质低硫煤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监督用煤单位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重点用煤单位每月抽检2次以上,其它用煤单位每月抽检1次以上。对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依据《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市工业经济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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