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1+4”组团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市直部门负责,按照《石家庄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1+4”组团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拆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交通道路扬尘治理、裸露地面扬尘防治和堆场扬尘防治工作。
2.市建设局牵头,市城管局、市交管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局配合,做好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设施工工地要按规定采取设置围档、硬化地面、覆盖物料、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3.市建设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园林局配合,做好拆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拆迁施工工地要按规定采取设置围档;机械拆除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爆破作业时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后,3日内清运完毕;风力达4级以上时,应停止拆除作业。
4.市城管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交管局配合,做好交通道路扬尘治理工作。对渣土运输,采取严格密闭或加蓬遮盖措施。普及道路机械化清扫,道路洒水等措施。
5.市园林局牵头,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规划局配合,做好河道和裸露地面扬尘防治工作。对裸露地面实施硬化、美化、绿化等措施。
6.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建设局配合,做好堆场扬尘防治工作。对城区煤堆、料堆、灰堆实施严格的抑制扬尘措施。(内容详见附件8)
(九)严格落实环境空气质量预警控制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的预测预警,凡空气质量预测三级和三级以上天气,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不同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发出预警指令,市建设局、城管局、发改委、工促局、交管局、环保局以及重点企业,要按照指令要求,采取清理、覆盖、停工、停产、限产、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等预警防护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艾文礼市长为指挥长,栗进路常务副市长、王大虎副市长和市人大、市政协主管领导为副指挥长,以及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18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空气质量达标攻坚指挥部,进行总体调度,研究解决阶段性重大问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大虎副市长兼任,市政府副秘书长董玉辉和市环保局局长齐惠明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督导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工作深入推进。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环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空气达标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将工作进一步细化,责任进一步明确,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工作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环境政策、知识的宣传,及时报道正面典型。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部门强化舆论监督,特别是对典型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并跟踪报道整改进度。积极调动全社会参与环保、监督环保的积极性,推动各项环保举措落实到位。
(四)强化技术支撑。市环保局负责,加强与中国环境科学院合作,对我市空气状况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合理、有效指导全市空气质量达标工作。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尽快启动清洁对照点、主城区和主导风向代表点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尽早完成大气梯度监测站建设任务。市财政局将有关建设任务列入本年度预算,落实资金保障。
(五)从严依法行政。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大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向重点大气污染单位派驻驻厂员,保证在线监测仪正常运行。对各种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法律工作程序,实施高限处罚。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形式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和惩罚违法企业,坚决杜绝冒黑烟、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
(六)严格考核奖惩。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落实减排责任,严格治理工作的考评。空气质量达标攻坚指挥部要组织市监察局以及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采取明查、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级各部门落实环保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重要环保问题挂牌跟踪督办,到期要帐;对工作懈怠、拖沓致使任务完不成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领导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未按要求进行管理的相关部门和达不到任务要求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撤销授予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偷排偷放行为,裁量上要依法从重处理,经济上要给予高限处罚,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第二阶段煤改气工作实施计划
2.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实施计划
3.主城区搬迁改造产业升级重点监控企业搬迁建设实施计划
4.二氧化硫与烟粉尘污染综合治理实施计划
5.拆除燃煤锅炉及烟囱实施计划
6.建材行业综合治理实施计划
7.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