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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当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规定:
  (一)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纳税申报期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等有关规定,申报抵扣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3月的海关缴款书,并报送《抵扣清单》。
  (二)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纳税申报期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等有关规定,报送海关缴款书待抵扣清单和申报抵扣2009年3月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
  (三)自2009年5月申报期起,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可到办税大厅或通过网络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清单,将清单数据导入电子申报软件申报抵扣。其中: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
  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已于2009年4月纳税申报期及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有关规定报送稽核,并于2009年5、6月申报期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在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时,与上述稽核相符的进项税额一并填入《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
  六、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对申请稽核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采集,并导出《抵扣清单》报税务机关(每月可多次报送)。税务机关提供上门和网络传输两种报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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