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保障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打击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2009年4月1日起,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稽核比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稽核结果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在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后,对稽核异常(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应以海关缴款书原件为依据,进行逐一核对,并根据错误原因进行以下处理:
(一)属于纳税人信息采集错误的,可在当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息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信息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在报送期限(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90天)内进行信息重新采集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重新采集,并报送税务机关再次稽核比对。
2、纳税人重新采集信息时间已超过报送期限的,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填写《稽核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息修改,再次稽核比对。
(二)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符合有关抵扣规定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