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通知
各区县发改委、一港四区两基地经发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综合利用企业:
为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建设,支持和引导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07]707号)和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关于2009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就2009年综合利用认定和重新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上报的材料:
1、新认定企业要求上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申请,内容包括:建设投产时间、改扩建时间(附批复文件),认定产品的工艺、技术简况、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情况。
重新认定企业要求二年来的情况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二年来资源综合利用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产量,产值和享受免税或退税额,存在的问题,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2、填写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产品申请表(新认定企业)或重新认定申请表(换证企业)。
3、当地当年环保部门证明。
4、利用纯余热、余气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应出具2009年电厂利用废气、余热的检测报告。
5、利用煤矸石(煤泥)、垃圾及25MW以上的综合利用电厂,应按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编制上报材料。
6、水泥企业应有水泥生产合格证、化验室合格证和陕西水泥质检部门提供的2009年合格复合水泥的质量检验报告。
7、墙体材料和其他企业应有质检部门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和省墙改办确认登记的《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
8、水泥企业和墙体材料企业产品中煤矸石等废渣掺入量程度证明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国税局提供。
二、换证的程序:
请新认定和重新认定企业务必于2009年4月25日(上半年认定企业)和10月15日(下半年认定企业)前,将申请材料一式六份(统一用A4纸规格,按材料顺序加封装订成册),
报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处进行初审后,由市发改委统一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