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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陕西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陕西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杨凌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部:

  2007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政府和司法部的正确的领导下,在司法厅党组的精心组织下,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落实各项法律援助措施,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在不平凡的2008年,在“5·12”大地震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涌现出了很多可歌可泣的法律援助扶危济困的感人事迹;在举世瞩目的奥运会期间,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为政府排忧解难,为百姓伸张正义,涌现出一批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热情服务、无私奉献的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法律援助队伍的良好形象,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深入发展,省司法厅决定:授予宝鸡市法律援助中心等37个单位为陕西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授予刘琦等36名同志为陕西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在2009年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厅党组提出的“改革创新、争创一流”的要求,当好排头兵,再创工作佳绩。

  省司法厅号召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广大司法行政干警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向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政治责任感;学习他们热爱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事业勤奋努力、任劳任怨的职业操守;学习他们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处处维护法律援助工作者形象的优良作风;学习他们热爱人民、心系群众、竭诚服务的高尚情操。

  省司法厅要求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广大司法行政干警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大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以最大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努力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陕西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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