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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鹰府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备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鹰潭市区域)广告权属筹委会所有。

  第三条 自本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鹰潭市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划归筹委会,其中属个人和企业的由筹委会依法对其征用并给予补偿,有关部门一律停止审批。本规定公布实施前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到期后,不得办理延期手续,更不得审批新增广告。筹委会对其经营、收费、设计、制作的广告,使用期限至2011年12月30日止。

  第四条 筹委会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和广告客户单位,在从事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业务时,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筹委会资源开发部负责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所有广告业务的经营与管理:

  (一)统筹经营和管理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所有广告业务;

  (二)制定有关管理规定;

  (三)协调涉及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所有广告有关各方面的关系,选择广告代理单位;

  (四)对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所有广告承办方案、收费标准、合同以及广告的内容、设计、制作等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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