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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

  (二)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

  住宅小区同时具备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个条件的商品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10%。购买90平方米以内自住住房延长贷款期限至2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5年)。

  2、取消购买第二套房的贷款限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还清前次贷款即可申请再次贷款。已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采取公积金担保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在本市范围内(含各县、市,下同)购房,可自主选择在公积金缴存地或购房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本市范围内缴存公积金,在市外购买住房的,如在公积金缴存地有抵押物,可在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个人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的认定时间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时间。

  (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加大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金融支持力度。

  1、各商业银行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给予优惠支持,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2、对一户家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

  (五)稳步开展住房置业担保。

  房管部门应尽快组建“吉安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并积极开展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提高购房户的购房能力,防范信贷风险。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六)坚持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科学用地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1、科学合理供应土地。加强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宏观调控,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用地的供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编制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调节土地市场投放,有序出让开发建设用地,避免土地出让规模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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