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用地管理(20分)
1、严格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落实到位,不得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共4分,低于补偿标准或征地补偿安置费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分,符合标准及征地补偿安置费落实到位的得4分)
2、依法依规供地。市、县人民政府供应土地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用地定额控制指标供地。(共4分,符合要求的得4分,每发现1宗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3、完善供地备案制度。各县(市)应按照“供一宗,录一宗”的原则,每供应一宗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成交(或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供应信息及时录入土地供应管理系统,并于每月末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共4分,完成计4分,每差欠一次扣0.5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4、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检查制度。单个建设项目用地200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日常检查。县(市)政府每半年对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供应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供地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有关税费是否足额缴清、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使用,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并将检查结果于7月5日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共4分,少一项扣1分,扣完本项分为止)
5、完善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建成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共2分,建立的得2分,未建立不得分)。
6、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制;农民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坚持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制度;无乱收费现象。(共2分,每缺1项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