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配套政策和减免措施
(一)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仍按用水量的90%计征。
(二)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且符合所在区域排水系统排污口受纳水域功能要求,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在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排水户排放污水达到上述标准,且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三)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排水户配套建设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设施,建成后经水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减收10%污水处理费。
(五)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指公共排水设施与排水户接驳井距离不超过100米)之外,排水户自行投资建设污水管将污水接入公共排水设施,且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按照投资额高出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成本的差额核定减免污水处理费,分5年减免完毕,最长不超过10年。
(六)排水户排放污水同时具备上述(二)至(五)中两项以上优惠条件的,按上述最高减免幅度执行。
(七)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征污水处理费。
(八)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免征污水处理费。
(九)对城市公共绿化用水(属独立水表计量用户)按用水量的25%计征污水处理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情况。
三、改革污水处理收费性质和收费主体
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及广州市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主体由市建委转为市水务投资集团。
四、番禺、花都区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按最低不低于0.8元/吨,最高不高于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从化、增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组织价格听证,并按规定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