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的复函
(穗价函〔2009〕145号)
市建委:
你委《关于申请召开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听证会的函》(穗建计函〔2008〕2155号)收悉。经召开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函复如下:
一、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类污水
1.居民生活类污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收费,阶梯式水量计量与我市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挂钩,具体为:第一级水量基数为家庭户月用水量22吨以内(含22吨),按0.9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2吨至30吨(含30吨)部分,按1.2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0吨以上部分,按1.5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
2.污水处理费阶梯式计量收费与阶梯式计量水价同步实施,在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之前,对居民生活类污水按0.9元/吨收费。
3.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后,对每户居民用水人口超过4人时,每增加1人,可在户均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吨,在户均第二级水量基数下限相应增加6吨、上限增加8吨,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
(二)行政事业类污水、工业类污水、经营服务类污水、特种行业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1.2元/吨、1.4元/吨、1.4元/吨、2.0元/吨。
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表
污水类别
| 收费标准
(元/吨)
|
居民生活类污水
| 22吨以内(含22吨)
| 0.9
|
22-30吨(含30吨)部分
| 1.2
|
30吨以上部分
| 1.5
|
行政事业类污水
| 1.2
|
工业类污水
| 1.4
|
商业类污水
| 1.4
|
特殊行业类污水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