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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的复函
(穗价函〔2009〕145号)


市建委:
  你委《关于申请召开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听证会的函》(穗建计函〔2008〕2155号)收悉。经召开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函复如下:
  一、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类污水
  1.居民生活类污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收费,阶梯式水量计量与我市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挂钩,具体为:第一级水量基数为家庭户月用水量22吨以内(含22吨),按0.9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2吨至30吨(含30吨)部分,按1.2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0吨以上部分,按1.5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
  2.污水处理费阶梯式计量收费与阶梯式计量水价同步实施,在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之前,对居民生活类污水按0.9元/吨收费。
  3.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后,对每户居民用水人口超过4人时,每增加1人,可在户均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吨,在户均第二级水量基数下限相应增加6吨、上限增加8吨,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
  (二)行政事业类污水、工业类污水、经营服务类污水、特种行业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1.2元/吨、1.4元/吨、1.4元/吨、2.0元/吨。
  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表

污水类别

收费标准

(元/吨)

居民生活类污水

22吨以内(含22吨)

0.9

22-30吨(含30吨)部分

1.2

30吨以上部分

1.5

行政事业类污水

1.2

工业类污水

1.4

商业类污水

1.4

特殊行业类污水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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