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发展新型金融机构。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科技银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为5-1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金为1-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设立沈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注册资金5亿元,逐步扩大规模。鼓励增加信贷投放,对在我市贷款投放余额高于上年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余额1%。给予奖励。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全国性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增加幅度较大的,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引导中小企业与银行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形成银企密切合作、有效监管的互信机制。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对信用较好、产销状况较好、市场前景较好、符合融资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保护。
(十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上市的融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300万元。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分阶段补助,完成企业改制后与境外上市中介机构签约或通过省证监局备案登记的,给予50万元补助;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境外证券管理部门或证交所正式受理的,给予150万元以内的补助。对在科技“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十五)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积极申报信息技术、先进制造及自动化、新材料、生物及制药、节能环保和现代农业领域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立项优先。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申请专利技术,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重点扶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品更新换代,申报中国驰名商标、辽宁著名商标、沈阳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辽宁名牌产品、沈阳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和沈阳老字号,全面提高产业、产品竞争力。
(十六)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达标辅导期,辅导期内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补贴支持。积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并为取得国家创新基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技术优势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直接采用国际和国内先进标准。对企业研制的技术标准被发布为国际标准的,资助研发经费50万元;被发布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择优报市政府审批后,给予3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资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扩张等方式,向规模化、集团化和国际化发展,培育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知名企业,对被列入市级以上“专、精、特、新”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的扶持资金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