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20%以上,其中,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公司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的即可进行工商登记,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其余差额部分可在三年内缴足。
(六)支持重大招商项目的引进和开发。对符合登记基本条件、尚未取得前置审批而暂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前置审批部门核发筹建临时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带有“××项筹建”字样一年期限的营业执照,待取得有关行政许可和专项审批后核准其经营资格。
(七)放宽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需要依法核定具体的经营项目。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公司,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八)实行试营业制度。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老弱病残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对不设固定地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跨区经营时,不需要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三、加大财税信贷政策扶持力度
(九)设立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市政府从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5亿元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国际市场开拓和“专、精、特、新”项目等。
(十)增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市政府2009年筹资10亿元,用于补充政府出资的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积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投资组建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的补贴、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补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市政府从2009年起每年出资2000万元作为本年度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并根据贷款担保额度的扩大适当增加,用于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