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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20%以上,其中,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公司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的即可进行工商登记,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其余差额部分可在三年内缴足。

  (六)支持重大招商项目的引进和开发。对符合登记基本条件、尚未取得前置审批而暂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前置审批部门核发筹建临时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带有“××项筹建”字样一年期限的营业执照,待取得有关行政许可和专项审批后核准其经营资格。

  (七)放宽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需要依法核定具体的经营项目。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公司,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八)实行试营业制度。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老弱病残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对不设固定地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跨区经营时,不需要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三、加大财税信贷政策扶持力度

  (九)设立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市政府从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5亿元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国际市场开拓和“专、精、特、新”项目等。

  (十)增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市政府2009年筹资10亿元,用于补充政府出资的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积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投资组建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的补贴、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补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市政府从2009年起每年出资2000万元作为本年度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并根据贷款担保额度的扩大适当增加,用于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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