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沈委发[2009]5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沈阳老工业基地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加快全面振兴,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沈阳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全面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未禁止的即可准入,所有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鼓励加快进入,实行市场公平准入政策,全面放开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领域。
(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字号,并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原企业相关资质、资格。对兼并重组落后和困难企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三)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关于企业和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对非公有制经济捐资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允许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进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银行、证券、保险、电业、电信等行业的投资经营,并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二、降低企业设立条件
(四)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为3个以上,注册资本总和为2000万元以上的即可登记为企业集团。对拥有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国家、省名牌产品,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有2个以上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为1000万元以上的也可登记为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