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的通知
(粤建科函[2009]10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全面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的函》(国统制[2007]42号)的要求,现对我省省级、地级以上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进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建筑能耗审计和公示。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耗统计
1、任务分工。省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总体工作任务的布置、协调、监督和检查;广州市建委、各地建设局负责具体统计工作的开展和实施;技术支撑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技术指导及全省统计数据的汇总。
2、统计对象及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地市级以上)、大型公共建筑(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2008年度耗电量及耗水量。各市统计建筑数量原则要求不低于2008年的数字。
3、时间安排。2009年5月底前,各市应完成全部被统计对象的统计工作;6月底前,各市应完成相关统计数据的核查工作;8月10日前,各市应将公示后的相关数据上报给我厅;9月1日前,技术支撑单位应完成全省统计数据的汇总工作。
二、能耗公示
2009年7月15日前,各市应完成在当地主流媒体对全部被统计建筑的能耗公示工作;10月底前,省建设厅在省主流媒体上对全省被统计建筑中能耗较高的前20%的建筑进行能耗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