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发现一起扣2分。
(9)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未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一起扣2分;
(10)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未依法组织查处的;发现一起扣2分。
(11)未建立安全生产执法案件台帐的扣2分;
(12)未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的扣3分;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得到严肃查处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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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隐患监控
| 按照省、市要求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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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扣2分;
(15)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的扣3分;
(16)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的扣1分。
(17)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发现一起扣2分。
(18)未积极履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督办责任,扣2分;重特事故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未完成一起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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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项整治
| 按照省、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和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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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未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扣3分;
(20)未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台帐的扣2分。
(21)安全管理和整治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存在小煤矿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发现一例扣2分;
(22)安全管理和整治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存在非煤矿山无证采矿、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存贮以及无证车辆营运、“三无船舶”和特种设备无证生产使用的,发现一例扣1分;
(23)安全管理和整治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存在不符合省政府“三项基本要求”的公共聚集场所,发现一例扣2分。
(24)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未达省、市政府规定要求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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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事故查处
| 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各类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各类事故,并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5
| (25)本单位、系统迟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发现一起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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