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的扣3分;
(25)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的,扣2分;
(26)未积极履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督办责任,扣2分;
(27)未按有关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管理的,发现一起扣1分;
(28)未按规定的限期完成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申报验收销号的,未完成一起扣2分。
|
|
|
8
| 事故查处
| 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各类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各类事故,并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5
| (29)迟报、瞒报、漏报事故的,发现一起扣3分;
(30)不按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的,发现一起扣1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未按规定全部落实到位的扣2分;
(31)规定期限内事故结案率不足100%,每少五个百分点扣2分。
|
|
|
安全效果
| 9
| 事故控制
| 按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各类事故。
| 42
| (32)工矿企业、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每超过一个指标,扣2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每超过一个指标,扣1分;
(33)每发生1起死亡3-9人的工矿企业较大事故,按死亡3-4人扣10分,5-7人扣20分,8-9人扣30分标准计算;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3-9人的交通、火灾事故,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有责任的,扣5分;生产、交通、防火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和校园安全死亡事故的,扣30分
|
|
|
日常考核
| 10
|
| 重要时段的安全稳定
| 10
| (34)确保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稳定。按全年度市政府各督查组、市安委办考核分加权平均计算。
|
|
|
奖励加分
| 11
|
|
|
| (35)接受国务院、省政府督查组督查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次加2分、0.5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