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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24)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的扣3分;
  (25)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的,扣2分;
  (26)未积极履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督办责任,扣2分;
  (27)未按有关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管理的,发现一起扣1分;
  (28)未按规定的限期完成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申报验收销号的,未完成一起扣2分。

 

 

8

事故查处

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各类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各类事故,并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

(29)迟报、瞒报、漏报事故的,发现一起扣3分;
  (30)不按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的,发现一起扣1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未按规定全部落实到位的扣2分;
  (31)规定期限内事故结案率不足100%,每少五个百分点扣2分。

 

 

安全效果

9

事故控制

按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各类事故。

42

(32)工矿企业、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每超过一个指标,扣2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每超过一个指标,扣1分;
  (33)每发生1起死亡3-9人的工矿企业较大事故,按死亡3-4人扣10分,5-7人扣20分,8-9人扣30分标准计算;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3-9人的交通、火灾事故,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有责任的,扣5分;生产、交通、防火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和校园安全死亡事故的,扣30分

 

 

日常考核

10

 

重要时段的安全稳定

10

(34)确保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稳定。按全年度市政府各督查组、市安委办考核分加权平均计算。

 

 

奖励加分

11

 

 

 

(35)接受国务院、省政府督查组督查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次加2分、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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