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录用名额,招考范围、对象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方法;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笔试开考比例、面试比例、体检比例、考察比例;
(五)考试方式方法、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总成绩计算方法;
(六)递补的情形和方法;
(七)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
公务员法第
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二十条 招考职位的确认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要求的,原则上应调整该职位的录用名额。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